一、为什么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
2021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、种类等进行了调整,为保障行政处罚法的实施,国家和省组织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我厅按照要求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修改。同时,为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政策文件的衔接,需要对我省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进行调整。
二、这次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
一是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,依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,从制度层面规范行政监管行为。二是保持我省与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致,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贷款制度更加科学合理,更好的发挥支持居民解决住房需求的作用。
三、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六条“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外,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”规定,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予以删除或修改,包括:
1.删除《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浙建建〔2009〕25号)附件《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。
2.删除《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浙建房市〔2010〕20号)附件《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五条。
3.删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》(建建发〔2011〕57号)第二十六条内容。
4.将《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浙建房〔2010〕72号)附件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》第十九条修改为:“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、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,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,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,除承担相应责任外,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,提高监督检查频次”。
(二)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《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4〕148号)“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,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”的规定,删除《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》(建金监发〔2018〕163号)第五点“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”内容,保持与上位政策一致。
四、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
为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法的执行,政策从2021年11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